政策法规

Policies and regulations

7月1日起,三项涉VOCs国标全面实施!

为进一步防治大气污染,改善环境空气质量,生态环境部与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联合发布了《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 37822-2019)、《制药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37823-2019)、《涂料、油墨及胶粘剂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37824-2019)三项标准。

《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

《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适用于涉及挥发性有机物(VOCs)无组织排放的现有企业或生产设施的VOCs无组织排放管理,标准针对VOCs物料储存过程无组织排放、转移和输送过程无组织排放、工艺过程无组织排放、设备与管线组件泄露、敞开液面逸散等五类典型情况制定排放控制要求。同时规定厂区内VOCs无组织排放限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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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药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制药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适用于现有制药工业企业或生产设施的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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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涂料、油墨及胶粘剂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涂料、油墨及胶粘剂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适用于现有涂料、油墨及胶粘剂工业企业或生产设施的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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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药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和《涂料、油墨及胶粘剂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这两个标准同时管控VOCs有组织排放和无组织排放。有组织排放控制采用综合指标+特征污染物的形式,同时控制排放浓度与去除效率。无组织排放控制则是从源头进行管控,对物料、储存、装载、投料、混合、反应、包装、废水处理等环节都规定明确的工艺控制措施。


根据标准要求,新建企业已于201971日前执行该标准。201971日前已建成投产或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已通过审批或备案的工业企业或生产设施自202071日起实施上述标准,且执行特别排放限值。自实施之日起,制药、涂料、油墨和胶粘剂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不再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 162971996)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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